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正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川府办〔2017〕145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及其典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银杉等濒危物种,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本区域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三条??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黑叶猴、银杉、珙桐等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常绿阔叶林。保护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范围,涉及南城街道、南平镇、金山镇、头渡镇、德隆镇、合溪镇、古花镇、大有镇、三泉镇、山王坪镇等乡镇(街道),其管理范围和界线由区政府予以公告。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区级各部门和属地各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能职责,本着对生态安全负责的原则,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本行业、本辖区的工作从严管理。

????各行业有利于生态保护和生态发展的项目优先向自然保护区倾斜。

????第五条??区环保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监管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管理。

????区林业、农业、国土、水务、公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的行业监管,及时排查、制止和处置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自然保护区辖区各属地乡镇(街道)对本乡镇(街道)的生态安全负责,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属地管理,及时排查、制止、处置、报告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自然保护区内依法审批设立或建设的各国有林场、旅游企业、酒店、农家乐等单位对各自经营区域的生态安全负责,包括森林防火、资源保护、病虫灾害入侵预防等。

????第六条??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等,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国家、地方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的保护、监测、调查、评估、登记和相关项目的实施活动,组织科研、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相关事项的审核或报批工作。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实行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部门对发现和查处的违法行为,应互相通报;办结的案件应在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保??护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重庆市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重庆金佛山国家级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编制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并将活动成果副本提交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九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焚烧、开矿、采石、挖沙、野外用火、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含生活垃圾)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引入外来物种,携带未经检疫的动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进入自然保护区。

????禁止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区级相关部门和所涉各乡镇(街道)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自然保护区内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及旅游企业应分别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防火责任人,在其经营区域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制度,严防森林火灾。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第十二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将活动计划报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市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的涉外活动,接待单位负责报告、登记和监管。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及其他相关标示、标牌。

????第十四条??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在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施保护性施工,保护好项目所在地及其周边的生态资源和环境。未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耕地、林地用途。

????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能力建设应按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进行。

????第十五条??在保障原有居民生存权的条件下,自然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自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房屋应沿用当地传统民居风格,不应对资源环境和自然景观造成破坏。

????鼓励原住居民逐步由自然保护区内向自然保护区外迁移,或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逐步向实验区和自然保护区外迁移。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体现地方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

????第十七条??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与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同时要积极向上争取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及其他相关标示、标牌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对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改变土地(含耕地、林地等)用途、开展建设活动、环保指标不达标、对生态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国土、林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由区环保局依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经批准,建设项目非法占有土地的或者未按批准用途、要求使用土地的,由区国土房管局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含耕地、林地)等资源的,由区国土、林业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焚烧、开矿、采石、挖沙、野外用火、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含生活垃圾)等活动以及引入外来物种、携带病虫害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或个人,除区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的以外,由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十三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对自然保护区造成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拒绝、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南川区政府网 www.www.oa550.com 2017年12月05日 11:06:10 供稿:区政府办 责编: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