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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川府办〔2017〕152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30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内从事《目录》编制、调整、公开、实施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列入《目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目录》管理应当遵循法定原则、程序原则、便民公开原则和及时与规范同步原则,从严管控、动态调整。

????第五条??建立《目录》管理工作机制。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行管办)是《目录》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清理、规范实施、动态管理以及《目录》的编制、调整、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编办负责《目录》所列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目录》所列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目录》所列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依据及标准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目录》应当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和许可对象等内容。

????第七条??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对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和审查细则,规范审批行为,不得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许可事项要素内容,不得将行政许可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审批。

????第八条??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全部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全部进入本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办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目录》进行调整:

????(一)依法新设行政许可的;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的;

????(三)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取消或者下放管理层级的;

????(四)涉及多部门、多环节许可且该许可职能可由一个部门承担的;

????(五)行政许可事项因实施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六)行政许可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有第九条规定情形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自有关依据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行管办提出调整意见区行管办牵头会同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在提出调整意见的同时,要按照《目录》格式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要素内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明确取消的法定依据。

????第十一条??对国务院、重庆市下放到本区的行政许可事项,区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承接落实意见,并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确保承接到位,规范运行。

????对行政审批权下放或者转移给社会组织实施的,实施部门应及时办理转移交接手续或及时移交社会组织。

????对已经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不得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目录》调整要及时规范,调整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所有渠道公布的《目录》;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同步更新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服务指南、流程图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抄送区编办、区行管办。

????区编办、区行管办应加强对《目录》及事项运行情况的调查评估、综合研究,并根据评估情况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区行管办应当对纳入《目录》的事项加强动态监管,强化电子监察手段的运用,对未按照《目录》进行许可行为的,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目录》应当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区政府门户网和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公众信息网适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各《目录》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目录》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南川区政府网 www.www.oa550.com 2017年12月05日 11:49:54 供稿:区政府办 责编: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