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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谁为我的眼球赔偿“买单”?

【案情】2017年2月5日南川区西城街道某社区的6岁儿童王某(化名)与本组邻居9岁的赵某(化名)玩耍中,赵某用装有塑料弹的玩具枪追打王某,塑料弹击中王某右眼造成右眼白内障及眼睛内晶体摘除。后经南川、重庆等医院治疗花去17000余元医疗费用,同时尚需15000元后续治疗费用植入人工晶体,并形成王某10级伤残,视力低下及身体健康严重损害。

王某父母找对方理论,对方说是小孩不懂事,自己没有打或叫小孩打王某不存在过错,因此对儿童伤害事件不应该赔偿。王某父母不服,认为赵某的父母没有教养管理好自己的孩子,应该赔偿,但对赔偿的法律规定不明确。近日,双方来到南川区法律服务中心南城工作站咨询法律讨说法。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听取了王某父母的陈述,查看了有关病历及伤残鉴定报告等,就双方争执焦点: 王某与赵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儿童伤害儿童该谁担责?受伤致残的王某该找谁赔偿及赔偿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侵权责任法》为王某赵某夫妇进行了详细分析,作出如下解释:

一、《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王某的身体受到伤害并致残,其健康权属于法律规定的人身保护民事权益范围,行为人赵某作为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赵某的侵权行为使王某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给其幼小的心灵造成严重阴影及今后生活重大不便,精神上遭受重大痛苦,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侵权人赵某年仅9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王某造成的损害及赔偿,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故本案受害人王某的赔偿请求权由其监护人王父王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赔偿义务人则由侵害人赵某的父母承担,因此赵某夫妇以小孩不懂事、自己没有打等理由推脱法律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

经过法律解释,纠纷双方明析了法理,赵某夫妇也认识到自己孩子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双方就赔偿标准及金额出现分歧,双方同意工作人员建议,依法诉讼至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裁决解决纠纷。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侵犯公民人身健康权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所强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及实行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损害赔偿由监护人承担,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管理教育好未成年子女,对于当前切实预防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及合法权益,构建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推动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供稿:区司法局 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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