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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黎某原是某建筑公司工地上的塔吊操作工。2015年12月,黎某在从塔吊下地面过程中摔落地上,造成肋骨、牙齿等多处受伤,后经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黎某按南川人民医院医嘱,先后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进行了牙齿修复门诊治疗,南川区人民医院行肋骨内固定取出术,共垫支费用共18836元。黎某通过南川工伤保险基金报销10356元,余下8480元却不在工伤保险基金的报销范围内。

黎某认为,该项费用是正常医疗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不予报销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在多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协商、提出补偿要求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却以“单位已经依法为黎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治疗的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单位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由拒绝了黎某的要求。

【释法】黎某带着“该谁来承担不能报销的工伤医疗费用”的疑问,来到南川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咨询。援助中心的接待律师告诉黎某:“尽管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目的,为治疗工伤但不能通过工伤保险报销的费用,只要没有超过必要、合理的治疗范围,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黎某只好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申请了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指派了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作为黎某的代理人,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用8480元。

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代理人提出:法律要求用工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减轻用人单位责任和保障劳动者能够得到及时救助,但并未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原告黎某进行的牙齿修复和内固定取出术治疗,都是遵照了医院的医嘱,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原告的治疗有不合理、不必要等扩大治疗的情形,因此支持该项请求于法有据、于情合理。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支持了黎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工伤损害赔偿本身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超出工伤保险范围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从有关法理来看,原因有三:一是由于用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本身,制造了对职工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故其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理应承担责任。二是由于用人单位指挥、组织着工业生产,其对生产的性质有着最为真切的认知,也最有能力控制危险的发生,故其作为危险的控制者,也应承担责任。三是由于用人单位从生产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所以也应承担责任。

供稿:区司法局 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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